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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湖办发〔2025〕9号各村(社区)、街道各科室、辖区各企业:现将《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2025年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街道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领导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大湖街道决定在全街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集中攻坚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吉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为导向,以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为抓手,以政务服务优化和数字化建设为突破,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衡量标准,巩固提升既有优势,全面补强短板弱项,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为我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有力保障。二、工作目标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完备优廉的要素环境、亲商护商的社会环境,助推大湖街道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三、相关要求(一)优化政务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大湖街道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不断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实现更多的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网络、移动设备以及自助服务终端来完成,做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此外,我街也在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的流程,通过压缩办理时限,显著提高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水平。为了加强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将持续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旨在通过这些措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民众和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验。(二)强化法治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湖街道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以此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还将持续优化涉及企业的执法检查流程,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有效减少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除此之外,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建设也至关重要,大湖街道当建立一个定期走访企业的制度,以便及时收集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并且迅速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三)健全完善考评体系。要以国家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展营商环境试评价为有利契机,组织开展好迎接临江市营商环境考评工作,以破解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瓶颈为重点,以群众满意、客商满意、企业满意为标准,全面准确反映全街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查找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精准提出改进优化的措施建议,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全力打造市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四)抓好宣传解读。大湖街道将充分利用各种线上线下渠道,积极宣传我街道的营商环境优势及政策措施,以提升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强对已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读工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移动终端以及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载体,增强对外宣传推介的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良好氛围,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更为顺畅。同时,加强与兄弟街道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共同提升营商环境的整体水平。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营商环境工作的顺利推进,大湖街道成立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明确各责任部门及个人的职责分工,将具体任务细化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以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二)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并制定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切实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三)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优质干部队伍,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首要条件。我街将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研讨学习等丰富学习形式,优化学习内容,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服务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切实提升干部队伍能力水平。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大湖街道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专栏
    2025-03-06
  • 蛟河市2025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持续加大农资打假工作力度,巩固深化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果,不断净化我市农资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2025 年冬春季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25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省、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冬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打假行动工作,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套牌侵权多发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确保专项打假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紧抓日常监管、专项抽查和案件查处三个环节,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农业生产损失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加大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假冒侵权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用药安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生态环境安全。二、明确监管重点针对冬春季农资流通、调运、仓储、销售环节特点,开展重点监管执法行动。一是加强重点检查。对农资生产企业仓库、加工场所,网络平台销售的农资仓库,监管执法失信农资企业及经销主体,农资用户投诉举报问题较多的农资企业和经销商店,开展重点检查、突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加强重点排查。持续巩固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骗农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深入摸排“订单农资”骗局坑农骗农问题、“忽悠团”销售农资问题、游商游贩“布点”兜售农资问题,一经发现从严从快查处。三是加大网络销售假劣农资问题查处力度。要加强与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属地农资电商平台监管。监督检查网络经营者销售农资许可和经营备案情况,加大网络销售农资质量监督抽检,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行为。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网络平台或主播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四是加强人参种植投入品监督检查。加强人参种植户的监管执法,把人参登记农药市场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指导人参种植企业和种植户建立人参生产记录(种植档案),严厉打击经营伪劣人参种子、人参种植期间使用违禁农药等违法行为。三、明确具体监管事项(一)种子市场。1、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监管。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按照“双随机”执法要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业户进行集中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近三年来有违法行为或被举报较多的业户。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和代销网点等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情况,要求备案率达100%。2、加强品种标签和销售记录情况检查。加大假冒伪劣种子套包侵权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白皮袋种子、网络非法销售种子的查处打击力度;检查市场销售种子的标签、使用说明、二维码等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检查种子经营门店台账是否齐全、规范,主体和产品备案信息是否相符等。3、加强品种审定和登记情况检查。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是否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4、加强转基因品种开展试验示范的监管。在市场检查时,抽取一定比例种子样品进行转基因检测,对发现问题种子及时查处。定期对转基因试验示范田进行监管检查,切实防止未经批准的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5、配合省、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检测工作。(二)农药市场。1、严格农药经营许可审核。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其熟练使用扫码枪,掌握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原则问题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2、加强农药流通环节安全检查。把好市场准入关,指导农民科学选药用药。开展农药经营业户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农药经销商是否存在违规销售高毒农药、限制农药、无证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销售台账、溯源管理等相关规定。3、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回收、暂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经营业户依照《农药管理条例》严格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检查回收名册、回收清单等相关记录,认真查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4、加强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检查指导。市、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防止滥用农药增加成本,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断提升科学安全使用农药水平,消除农药使用安全隐患;检查指导农民按照标签标注要求施用农药,并在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检查在蔬菜、瓜果、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是否施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5、配合省、市开展对农药批发和农药经营业户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工作。对通过检测筛查发现的问题农药,要坚决立案查处,把好农药入市关口。(三)肥料市场。加大对肥料产品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标签标识混乱,登记产品中有效含量不足、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市监部门的合作,切实保障农民用肥安全。四、明确工作措施(一)推动农资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1、严把进货关。严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经营资格。2、严把销售关。如实记录产品的流向、数量等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3、严把退市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下架退市制度,发现销售的农资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二)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整顿清查。1、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基本情况。对经营业户进行逐一检查,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农资经营门店,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2、清查种子备案和农药经营许可。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业户、农药经营者进行全面清查,种子经营者必须备案经营,农药经营者必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3、跟踪监管有不良记录企业。加强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跟踪监管,特别是对近三年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和严重失信等问题的企业及其个人,将其作为执法监管的重点对象,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行为。(三)强化普法培训宣传力度。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种子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把农资法律法规普及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和全市广大农户,引导农资生产经销主体和广大农户强化对假劣农资的识假辨劣能力和打假维权意识,自觉抵制购买使用假冒伪劣农资,防止上当受骗。五、明确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月)。制订2025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监管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极开展农资安全大检查,围绕农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切实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自查自改,排除安全隐患。(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2月—11月)。1、种子检查2—5月份,采用市级自查和省级抽查等形式,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6月份,开展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 10—11月份,针对玉米持证种子企业,开展冬季入库种子专项检查。全年不断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2、农药检查4—7月份,以大田、蔬菜病虫害防治用药为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杜绝高毒禁用农药经营,对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及标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假劣农药予以严厉打击。制定检查表,检查摸排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发现隐患,严格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并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必要时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监督检查。3、人参监管执法5-10月份,指导人参种植企业和种植户建立人参生产记录(种植档案),严厉打击经营伪劣人参种子、人参种植期间使用违禁农药等违法行为。(三)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12月)。认真做好总体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经营主体清理情况、生产经营备案情况、质量抽查情况、区域性违法行为整治情况、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情况、辖区内不良记录企业(门店)监管情况、严重失信企业及人员惩戒情况、工作成效及建议等工作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六、明确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资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农资市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认真履行农资监管的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的同时维护好农民和合法企业以及经营者的利益。2、广泛宣传发动。利用融媒体、微信群、农村大喇叭等多种媒介,宣传农资购买注意事项及与农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假冒伪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3、落实属地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各乡镇街道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专项整治和常态化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上级部门督办的、督察检查发现的、农民投诉的、企业举报的和媒体曝光的每一起案件,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突发事件或大案要案,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4、加大案件查处。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处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有查处必须有处理结果。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严格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蛟河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2日

    专栏
    2025-02-28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局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也是地区市场、政务、法治、社会等环境的综合体现。通过打造“服务型住建部门”与“管家式政务”模式,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了全方位支持,并连续4年在吉林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位列第一方阵,助力县政府荣膺“全省营商环境标兵单位”,为强化工作开展,巩固所获成效,现将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一、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一体四面”工作体制优势和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政企互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和经验共享机制,推动改革创新。构建局、处、秘、员四级专业保障能力体系,开展“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树立大住建服务形象”活动。二、提升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关于开展“营商环境优化行动”和关于“打好营商环境整体提升攻坚战”有关部署,锚定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目标,推进我局营商环境水平整体优化和提升。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示范点创建,加强营商环境示范经验复制推广,带动全局营商环境加快提升,围绕政务服务、市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发布调查问卷,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指标无感监测体系,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保障。三、加快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政务服务“零跑动”等改革,适时扩大一批“跨省通办”改革事项。深化“极简审批”改革,推动极简审批制度改革范围。推进“信用+免审”改革,实施分级分类“信用+免审”改革。实施“无证明”改革。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提升住建领域政务网上申办方式便利度。全面推行“帮办代办”制度,完善代办秘书管理。四、优化服务企业能力常态化开展服务企业专项行动,完善涉企政策法规征询服务、企业诉求建议的解决机制和反馈等机制,持续推进“局长进厅走流程”“政企面对面”等营商环境特色活动。加快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推进“一套清单管监管”,实施“一个系统管检查”,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建立“12345+网格化+直通联办”机制,形成“一个问题”到“一类问题”收集解决机制,优化提升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五、加快诚信住建建设实施政务诚信、信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应用场景、“信易贷”、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等提升工程。专项治理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行业信用应用系统。进一步拓展“信易贷”应用能力,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充分应用。探索研究“政务失信补偿”机制。六、推进数字住建建设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一网协同”“一网监管”“一网统管”等攻坚行动。推动“零跑动”改革,持续推进“一网监管”效能攻坚,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构建“统分结合、一体管理”的统管体系,推进政务数字产品“高效、便捷”的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满足感。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1月15日

    专栏
    2025-02-10
  •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吉建科〔2025〕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为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上玉亭省长关于全面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现就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规定。全面禁止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B3级(易燃)的保温材料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见附件)的推广应用力度,强化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采购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二、医疗、教育、托幼、博览、观演、商业、宿舍与旅馆、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建筑、劳动密集型厂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燃);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难燃)保温材料替代A级保温材料时,B1级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他建筑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三、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交底中,应明确建筑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四、施工单位应依照“先检后用”原则,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制定材料进场台账,做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强化保温材料进场检验,留存质量证明材料,按规范标准实施见证取样复试,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保温工程。对于隐蔽工程要留置影像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可追溯。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材料使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撤场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B2、B3级保温材料的,责令返工整改。强化对建筑保温工程技术交底、保温材料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的、检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七、各地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和相关技术产品标准生产产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保温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重点健全产品出厂检验流程,从源头上把控材料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将建筑保温材料纳入2025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联合检查抽查,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实施联合惩戒。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发布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5年1月20日

    专栏
    2025-02-06
  •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长管办规〔2024〕3号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2024年12月31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民宿产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早日实现世界级生态旅游目的地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家庭旅馆消防要求》(DB22/T2301—2015)《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行业文件,结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民宿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依托长白山历史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为旅游者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住宿设施。第三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各区协调辖区内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鼓励民宿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应制定服务规范,退费规则,开展培训,参与等级民宿评定,引领行业提升服务品质,推进民宿向品牌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第四条 民宿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凡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域内开展民宿经营的,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从事民宿经营的,应当办理以下证照和手续:(一)营业执照;(二)卫生许可证;(三)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四)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五)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证照和手续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重新申报办理。第七条 民宿经营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基本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按照要求持健康证上岗。第八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民宿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并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集中式收集、处理、处置设施,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处理和转运。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更新。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第十一条 民宿提供的服务信息(含网络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 民宿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客房市场价格,做到质价相符。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民宿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为其服务。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开展治安、消防技能培训,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民宿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等防灾避险措施。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注册企业法人。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第十七条 住客办理入住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查验住客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客相关信息。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使用违规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用于住宿经营;(四)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 鼓励民宿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等级评定,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宿给予政策支持或资金奖励。开展申请等级民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应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二)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性质,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三)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民宿不占用水利、道路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五)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其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未经批准,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六)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风景名胜区,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七)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在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民宿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培训演练、安全疏散指示等内容。第四章 管理服务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一)各区负责本辖区民宿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辖区内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查处违规装修、扩建等行为,保障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旅游文体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组织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开展等级民宿安全管理、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等级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民宿经营主体跟踪培育,督促指导达限市场主体及时纳入统计;(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验收合格、符合条件的民宿做好登记备案,并指导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申请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登记,对从事食品经营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民宿主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七)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八)经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应急、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经营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维护民宿经营者与住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倡导规范管理,支持物业规范小区民宿卫生、安保管理,统一布草标准、使用、清洗消毒等。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发展促进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第二十六条 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创建长白山区域统一的民宿推广品牌,制定优质品牌标准,实行挂牌经营,并适当给予奖补支持。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建设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特色民宿集群,发展多元化旅居产品业态。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采用自营、租赁、合作、合伙、入股等方式,参与民宿经营活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本规范未设定处罚,其他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专栏
    2025-02-05
  • 关于印发《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发〔2024〕3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现将《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4年11月15日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防范化解信用服务风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机构申报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信用网站上予以公示。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省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所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等;(二)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信用服务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无须填报);(五)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九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二)公司持有信用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认证的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三)其他企业自愿申报的材料。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章程中业务范围不包含信用服务内容的;(二)注册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以虚假信息申报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变更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申请注销,各级信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监管注销机构妥善处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填报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价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承诺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三)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主体造成影响的;(五)连续两年未提交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的;(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七)虚假填报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第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在确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体充分授权的前提下,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好、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第五章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更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作出是否更正或者删除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作出不予更正或者删除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注。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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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2
  • 共:2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