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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机制,提升我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对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并科学研判药品企业违法失信风险高低的基础上,对药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第四条 省药监局建设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设立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设定监测预警指标,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分类、预警,及时、客观反映企业药品安全信用风险状况,分析区域行业等信用风险。第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第六条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制度建设,制定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管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省药监局负责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监管的部门具体负责对应领域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实际调整分类指标体系及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包括药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信息等信息。第八条 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产品注册、备案、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及历史信用等信息。第九条 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信息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企业开展的各类检查结论信息。第十条 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包括抽查检验和质量公告等涉及的产品信息。第十一条 药品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等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药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良好信息包括:(一)推进行业发展,成功研发申报新原料、新药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在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质量可控方面或者药品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二)积极参与行业社会共治,在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公文确认的。上述良好信息由药品企业通过监管系统向所属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所属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良好信息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与省药监局审批系统、投诉举报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对接,及时全面归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录入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形成原始信用数据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行政行为关联的信用记录,并即时更新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三章 分类标准第十四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兼具指导药品监管资源配置及奖惩的作用,分类指标应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以客观评价企业守信失信情况。第十五条 药品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实行量化评分与定性判定相结合。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指标体系共包含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4个一级指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所占分值共100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占分值10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必要时可增设三级指标。省药监局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根据监管实际科学制定指标,赋予指标相应分值,持续更新优化,进行综合评定,并规定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信用风险分类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二)以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主要标准。(三)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辅助标准。第十七条 按照企业违法失信风险从低到高对应不同信用风险量化评分范围,将企业分为四个类别:(一)信用风险低(A类):95分(含)以上;(二)信用风险一般(B类):80分(含)~95分(不含);(三)信用风险较高(C类):65分(含)~80分(不含);(四)信用风险高(D类):65分(不含)以下。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绿灯,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第十八条 药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定性评定为D类,且本年度及次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均为D类:(一)因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三)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者临床试验等活动的,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的;(四)拒绝、阻挠执法、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暴力抗法的;(五)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七)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八)发生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的;(九)被列入药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十九条 尚未接受监督检查且未被抽查检验的药品企业暂不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但存在第十八条的情形的药品企业评定为D类。第二十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影响药品企业本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的信用信息为评定周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三百万元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二百万元的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影响信息产生年度及次年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第四章 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实行一年一评,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初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不对社会公众公示,药品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本企业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及扣分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 每年4月上旬药品企业可登录监管系统企业端查询上一年度拟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认为拟评定结果依据的信用信息有误或对拟评定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现有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监督抽检相关要求的规定下,药品监管部门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等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通过系统推送至省药监局审批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及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促进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第五章 分类应用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视情况享有以下激励措施:(一)推荐政府表彰奖励;(二)给予政策支持与重点帮扶,协助沟通协调监管部门、便利企业合法经营;(三)适用换证豁免现场检查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示范企业、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法规制定、政策研讨;(五)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B类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C类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D类的企业(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其采取以下信用惩戒措施:(一)必要时进行约谈;(二)责成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三)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重点抽检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四)受到资格罚的药品企业,自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许可、备案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五)在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时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六)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第二十九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系统将继续归集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信息,动态跟踪分类结果。上述期间内,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A降至B、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B降至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C降至D类的药品企业,及时下调分类结果,并更新监管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隐患处置。年度评定结果在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不上调。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药品零售药店、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政策文件: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zfxxgkzl/zc/xzgfxwj/202407/t20240704_6479025.htm政策解读: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zcjd/bmzfwjjd/202407/t20240709_6480879.htm

    专栏
    2024-07-26
  • 2024年湖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重要年份。湖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以打造“企业最有感”的营商环境为主题,以打响“信用湖州”品牌为目标,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牵引,持续深化信用“531X”工程,系统推进“制度、平台、监管、应用、文化”建设,更加突出信用服务实体经济,更加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更加突出惠民便企应用,为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夯实信用基础。一、工作任务(一)信用服务实体经济1.拓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动我市金融信用服务平台(绿贷通)纳入全国融资信用一体化平台网络。优化提升“绿贷通”平台功能,按照国家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加大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力度,强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数据引擎应用能力,提升联合建模水平,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将绿色、低碳标识嵌入银企融资对接全流程,建立“政策找人”机制,推动各项金融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完善司法保障模块功能,推进一站式金融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口)、市数据局、市法院。以下各项均需各区县落实,不再列出。责任单位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提升“信易贷”服务水平。加大“绿贷通”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应用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应用信用信息,创新开发绿色小微快贷、政采贷、银税贷、兴农贷等“信易贷”产品,提升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融资获得感。迭代升级融资主体ESG评价模型和数字化系统,鼓励金融机构将ESG评价结果应用于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面,扩大融资支持覆盖面。全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速保持全省前列,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快于各项贷款增速。(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口)、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3.加快推进信用修复“一类事”。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体系,依托省一体化信用修复系统,实现全程线上办理,构建事前修复提醒+事中进度查询+事后结果告知的全流程服务模式。开展行政处罚“三书同达”提供修复提醒,开设信用修复线下窗口和服务热线,公布信用修复办事指引,积极开展修复培训,依托IRS平台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共享。修复时间力争缩短3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数据局、市司法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单位)(二)健全完善信用基础设施4.扎实推动信用立法。加快编制《湖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突出审慎原则,严格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时限、适用范围、开放等级,合理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力争列入2025年市人大二类立法项目,推动我市相关地方立法嵌入信用条款。(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5.强化信用信息平台支撑。完善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构建“信用修复一类事”系统模块,优化“信用评价中台”系统功能,强化“个人诚信码”支撑模块等,全面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和信用数据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6.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照2024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托IRS平台,定期归集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合同履约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13类147项信息,按需制定市级补充目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信息“三率”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办、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各成员单位)(三)创新行业信用监管7.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等,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将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免于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告知承诺机制。在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全面推广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场景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各成员单位)8.强化事中分级分类监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模型,探索开展“信用+柔性”执法,加大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最多查一次”等监管中的应用,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市场经营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良经营主体相应增加监管和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9.构建事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闭环。依法依规加强“红黑名单”认定并定期向社会披露。结合公共信用评价信息、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优先考虑评优评先、资金奖补等便利,对不良信息主体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员单位)10.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拖欠工资、医保骗保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失信行为信用监管。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分级分类信用评价监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监管机制。深入开展“双十”违法主体专项整治。净化征信市场发展环境,严厉打击征信“黑灰产”。(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口)、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政务办、市医保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四)拓展“信易+”惠民便企应用11.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全面推广“信易+”典型应用案例,加快个人诚信码“信易游”“信易行”场景应用,全力推进“信用+社区矫正”、长兴“信用+社会治理”、德清个体工商户评价应用等省级试点,深化爱山商圈和南浔古镇“诚信街区”建设,推广信用园区新模式,争取更多国家和省“信易+”应用案例。(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各成员单位)12.加强跨区域协同合作。持续深化杭州都市圈、跨江环湖、嘉湖温金等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聚焦生态环境、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的行政执法监管联动,实现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模式。推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异地互信互认。打造区域性诚信工作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五)营造诚信文化氛围13.打造诚信政府。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等重点领域,构建防范政务失信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拖欠企业账款机制失信行为认定、记录、信息共享机制,相关案例在“信用湖州”网站公示。加强政务公开,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成员单位)14.培育诚信企业。加大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力度,大力培养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示范企业、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切实提升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持续开展我市“信用示范企业”评选。支持市信用促进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湖州海关、市信用促进会)15.加强诚信宣传。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点亮中国”“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举办第七届全市诚信宣传活动周,加强诚信典型选树和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广泛开展信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会、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加强个人诚信码宣传推广。(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各成员单位)二、工作保障(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市、区县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市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牵头处室、落实专人负责。(二)加强监测考核。按照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复评指标、城市信用监测指标、省对市考核相关指标等,制订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实施定期测评通报,建立工作督察机制,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应用于市对部门、区县年度综合考评。(三)打造最佳实践。继续开展十大信用典型应用场景案例评比,做好总结提炼、宣传推广,推动“一地创新、全市推广、全省共享”,标志性成果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持续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打响“信用湖州”品牌。

    专栏
    2024-07-23
  • 今年,江苏省连云港市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新模式,提高监管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统一制度规范,筑牢信用监管基础修改废止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公示有效文件目录,统一全市交易制度规则。统一规范交易流程。根据不同行业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印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图》统一交易流程,进一步厘清交易平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实现多CA互认科技赋能,助力信用监管增效制定统一多CA互认规范,研发多CA互认系统,实现市场主体只用一套CA证书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市各行业参与投标,实实在在为市场主体减负。上线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减少专家评标的主观性和误判,有效规范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建成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建立4个维度19个指标的分析模型,实现了全市域内市县两级交易项目的分析查询功能,强化标后监管。建设数字见证系统,构建以“见证为手段,服务为核心”一张网布局,实现实时见证、全程见证、“一人多标”数字化线上见证,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试行信用承诺,推进信用监管落地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全面推广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建立全市统一的主体信息库,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市场主体以签订诚信承诺书为入库前提,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守信。实时共享相关项目信息和投标人失信记录信息,确保失信记录信息的公示范围和运用及时,督促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省级部门将连云港市相关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省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也进行了转载,并得到市领导批示。自在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以来,连云港市进场交易的各行业均有使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已开标634个标段共计62041家投标单位中,使用信用承诺替代保证金57476家,占比92.64%,累计节约资金占用118.58亿元,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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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2
  •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自治区司法厅坚持“三个聚焦”,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推动规范文明执法,助力诚信建设走深走实。聚焦规范执法,着力加强执法监督。自治区司法厅扎实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工作举措》,推动6个旗县(市、区)司法局新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旗县(市、区)新增433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政策出台前合法性审核,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监督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同时,该厅深化行政执法工作会商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指导自治区本级23个部门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着力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在全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123件。聚焦依法行政,着力提升服务水平。该厅积极打造阳光政务,调整公示权责清单,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组织自治区各部门科学制定实施规范3595项;优化政务服务,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部门监管,进一步优化全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推广柔性执法,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免罚、轻罚清单3465项。聚焦诚信建设,加强政务信用监管。该厅建立以应用为牵引的全区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清单”机制,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超过6.2万条,汇聚接口、库表资源25.97亿条;强化信用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诚信建设投诉”窗口,实现线上线下同时受理、办理流程闭环管理;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为载体,重点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并将涉企信息同步至“信用中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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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9
  •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开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山西是开展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之一,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是重要试点内容。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即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数据处理者享有对已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集合的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促进流通的原则。办法要求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并明确了形式审查中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包括:登记前未进行数据集合存证或公证,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处理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对象存在未解决的数据权属诉讼纠纷,申请人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为了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利用,办法指出,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等工作中的运用。

    专栏
    2024-07-17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我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2024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如下。一、强化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数据支撑坚实底座稳步推进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推进信用广东平台国产化改造。完善“一网共享”平台数据全流程管理,加强信用数据治理,力争双公示数据总体达标率达到100%,信用数据归集总量突破240亿条。完善科研诚信、信用交通、诚信粤商、企业信用、医疗卫生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着力提升行业信用信息化水平。推进大湾区跨境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成2-3个信用大数据实验室,研发一批市场化信用产品。推动信用建设与隐私计算、区块链等科技融合发展,开展3个以上信用建设隐私计算场景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二、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研究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完善全省信用措施审查机制。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修订《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加强地方标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基本规范》宣贯实施。完成省公共信用服务标准化试点终期评估验收。推进公共信用服务、数字信用、跨境信用合作等领域标准研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联动,探索与海南、广西等地制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三、健全信用应用市场化机制,助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推动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按照“数据通、模型通、系统通”原则,推动与银行金融机构深入合作,实现贷款流程全线上办理。深入推进省信用建设服务实体发展试点,总结推广10条第二批试点经验。组织有条件的地市申报全国商务信用经济试点城市。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国家试点,率先实现信用修复协调联动、一次办成。支持中山市翠亨新区联动深圳前海合作区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四、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功能,服务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聚焦“百千万工程”,提高县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组织第二批省信用县建设,评估认定10-12个示范单位。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推动在医疗、旅游、文化等领域实施信用激励措施。以园区、商圈、社区等为载体,开展信用服务社会治理试点。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支持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围绕小微、科创、专精特新、“小巨人”、新型农业经营等市场主体逐步完善征信服务链条,开通“百千万工程”“民营经济”“绿色生态”特色专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融通”平台服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五、厚植社会信任基础,建设廉洁诚信法治政府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对失信问题进行全面监测、预警提醒。完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失信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定期反馈机制,发布政务诚信建设监测月报。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治理,实现政府、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六、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科研等领域迭代完善监管制度和模型,建立跨境车辆走私、网络平台货物道路运输等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完善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各部门信用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示范工程,组织实施行业信用建设提升行动。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常态化监管机制,持续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失信治理,实现实时预警、线上分发。(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七、开展信用“惠民有感”行动,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制定全省信用“惠民有感”行动方案,评选出10个特色场景。深入开展省信用应用创新“揭榜挂帅”行动,评选出10个示范项目和20个特色项目。落实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深入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3.0。聚焦普惠金融、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等领域,推动更多惠企便民应用场景集成上线。探索开展文化旅游领域“信用+金融”“信易游”等服务。应用推广信用就医便民服务。组织开展诚信消费商圈、步行街培育活动。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分线管理、封关运作”中实现信用通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八、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优化信用服务供给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搭建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梳理全省信用服务机构名录。加快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信用相关业态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持续开展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治理。支持各行业商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工作,探索推广使用行业信用码,推动行业商协会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支持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前海合作区高质量建设粤港澳跨境信用联盟。(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九、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营造全社会诚信氛围组织开展全省诚信微视频、诚信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展2024年广东诚信之星评选活动。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报道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和信用应用亮点做法,大力宣传“粤信用”品牌成效。持续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做好“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活动,营造全社会诚信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十、开展信用试点示范,提升区域信用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6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信用建设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市积极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珠三角9市达到全覆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参评率达到30%。总结推广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区、省信用县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全省信用建设成果观摩会。大力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力争各地级以上市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160名后清零。分类分批开展信用交通市创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定期发布监测分析报告。支持各地各部门通过“粤复用”应用超市分享优秀信用产品。组织开展信用建设能力提升培训,增强信用工作干部队伍业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责任单位要对照工作任务要求,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工作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落实情况请于2024年12月2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全省信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信用建设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适时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政策文件:https://drc.gd.gov.cn/ywtz/content/post_4407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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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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