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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市GDP增长6.8%,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主要经济指标增速连续5年保持在全省第一方阵……2月24日,农历新春首个工作日,湖北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进大会举行。黄石市委书记郄英才在会上作交流发言,晒出黄石2025年“成绩单”。这份亮眼的“成绩单”,离不开广大政法干警的倾情守护。“我们锚定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核心目标,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法工作‘一号工程’,统筹全市政法系统协同发力,为建设增长极、打造中心城、合力建支点贡献政法力量。”黄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文波说。解难题2月20日,正月初四,湖北鼎毅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里,一派热火朝天的繁忙景象。这幅新春“抢工期、保交付”的生产画卷背后,是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驾护航。原来,鼎毅公司的高性能磁材项目厂房工程虽竣工多时,然而因历史原因,不动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导致生产受阻。去年夏天,黄石中院副院长王军和政治部主任张涛带队开展“千名干警进千企”走访活动,发现鼎毅公司这一“卡脖子”难题。“作为包保单位,我们必须挺身而出,拿出办案的劲头来,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王军说。从盛夏到初冬,从行政协调到府院联动,历经一波三折,在法官们不懈努力下,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办证的各项前置障碍被逐一清除。2025年11月10日,公司成功领取到期盼已久的不动产权证书。“真心感谢法院为我们办成了这件大事、实事,现在越干越有劲头!”企业负责人胡向京说。从“千名干警进千企”活动中尝到甜头的,还有黄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以来,在黄石市司法局统筹安排下,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赵皓律师团队多次赴该企业开展公益“法治体检”,精准识别出财务、劳动、工程管理、合同签订等四大领域隐患,并制定了针对性整改方案。“‘法治体检’不是‘一检了之’,而是要帮企业建立长效风控机制。”赵皓律师团队后续持续开展法律培训,协助企业将整改措施固化为制度规范。近年来,黄石市委政法委持续深化“千名干警进千企”常态化走访活动,组织发动政法干警、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力量,变“坐堂问诊”为“上门巡诊”。同时,创新推出企业家早餐会、行业座谈会等多元交流形式,面对面倾听诉求,精准推送惠企法律政策“工具包”。2025年,黄石政法系统累计联系服务企业6.9万余家,收集有效问题123条,推动解决118条,问题解决率达96%。护平安“平常只要我们打一个电话,他们就上门排忧解难,在这里投资建厂很安心。”说起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分局,湖北隆源冶金集团总经办主任唐安丽赞不绝口。这个成立于2021年2月的公安分局,与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40余家规上企业在全市首创“警企党建联建”机制,加强警企联系,护航平安发展。2023年,隆源冶金集团全资子公司湖北丰源钙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工业园建成投产。当年夏天,连降暴雨,企业背后山坡有滑坡隐患。一次警企联合主题党日活动中,丰源钙业党支部书记张小红提出这一担忧。活动结束后,民警们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上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在园区,警企党建联建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行动。”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分局政委汪辉说。2025年,新港园区刑事、治安警情同比下降38.9%、33.6%,未发生有影响的案事件和重大涉黄赌毒案件。平安,不只在园区,而是在黄石每一寸土地,助力市场主体在黄石投资兴业。黄石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规范涉企执法监管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涉企“百案大评查”,持续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黄石法院实施审限“红绿灯”预警,清理长期未结涉企案件,涉企买卖合同、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51.6天,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3.3%。黄石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追赃挽损931万余元,筑牢企业安全防线。黄石公安聚焦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等突出犯罪手段,侦办省督系列串通投标案等重大案件,刑事打处同比上升25%,为企业挽回损失4000余万元。黄石司法行政系统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组建百人律师服务团,全方位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促发展“上周在辽宁签完合同就赶回来了,今早产品装车发出后,老板让我专门来谢谢你们。”2025年9月29日,黄石某民营企业销售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走进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言语间满是感谢。2024年12月,陈某因犯罪被宣告缓刑。然而,作为企业核心销售骨干,他需频繁赴山东、内蒙古等地拓展市场。社区矫正期间“单次申请仅限一地”的规定,让他屡屡因临时变更行程错失商机。2025年4月,陈某申请长期赴外地开展经营活动,下陆区司法局因管理风险提请检察机关介入。下陆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成立调查组,实地走访企业、核查档案发现:该企业是总投资28亿元的耐磨材料龙头,陈某入矫后无违规记录,其业务工作成效直接关系企业市场份额。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下陆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拟定“分类审批+分级监管”模式:固定外出地按出差频次实行跨市简化审批,单次最长6个月;非固定外出地7日内由司法所审批备案,超7日由区司法局审批,同步通过视频连线强化动态监管。这是黄石政法机关优化法律服务供给的一个缩影。针对“破产难”,黄石法院创新“活封活扣”、置换查封等措施,为251家企业解除保全,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深化府院联动,审理破产案件43件,化解债务119.61亿元、盘活资产14.76亿元。针对“检查难”,黄石司法行政系统创新“黄石扫码入企”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实现检查全流程线上管理,涉企行政检查文明执法率达100%;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办理案件6.7万件,依法为企业减免罚没金额3.5亿元。近年来,黄石政法机关探索“小切口”改革项目十余项,其中多个项目入选全国、全省重点领域改革项目。通过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吃到长效“定心丸”。“我们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法治成为市场主体最坚实的依靠、最稳定的预期,为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黄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陈鹏图说。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3-20
  • 近日,“营商环境”成为地方部署经济工作的关键词,河南、河北、海南、吉林、广东等地均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例如,《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开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多地主动担当作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本轮工作部署看,地方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任务各有侧重,其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安排备受关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新的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开展涉企长期未结案件清积行动、拓展多领域非现场检查手段、建立正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兰日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相关部门自觉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坚持以规则化解突出矛盾,以制度规范各类行为,既紧盯市场乱象强化监督整治,又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供精准靶向服务,有助于降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减少“内卷式”竞争,让企业在法治框架内放开手脚干事创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十四五”期间,我国多措并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10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强调“推动及时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自2024年8月1日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2025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自2025年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有效增强了经营主体的创新动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国企业净增1999.9万户,个体工商户净增3394.6万户。“十五五”期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如何更好推进?顶层设计已指明奋进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开局关系全局,起步决定后势,抓好今年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至关重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武长海对记者表示,结合国家要求和地方实践,建议各方后续要做好以下工作: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同,促进商事登记、信用修复等高频操作标准化;积极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创新涉企监管执法方式,构建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促进基层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3-09
  •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信用+市场监管”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推进“信用+市场监管”工作模式,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信用工具全面融入市场监管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健全贯穿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意见》明确六大重点任务: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构建全省统一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库,实现信用信息“总对总”归集共享,为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石;推行“信用+审批”,扩大信用承诺制应用,推进“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推广“信用+双随机”抽查,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主体“免检免扰”,对高风险主体强化监管;探索“信用+执法”,推行柔性执法,开展靶向专项执法;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推动信用与知识产权、金融信贷等深度融合;严格实行信用联合奖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探索“沙盒监管”模式,营造包容审慎、风险可控的发展空间。《意见》从组织领导、技术赋能、宣传培训、督导考核四个方面强化保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运用大数据、AI等工具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同时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2-27
  •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本办法适用于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含组织职称评审初定工作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管理部门等进行监管。按照政策,陕西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政策明确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若承诺不实或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3年,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或违规受理委托评审、资格确认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签订承诺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各市(区)人社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反馈的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并将全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2-06
  •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消息,广西正式出台《广西市场监管领域信用豁免管理制度(试行)》,通过对经营主体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推动信用监管从“事后修复”向“事前预防、事中包容”延伸,以更具温度的执法举措为经营主体减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信用豁免是指对经营主体的轻微失信行为,实行“双随机”监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豁免、行政处罚公示豁免、列入异常名录豁免等惩戒免除。相较于传统的“首违不罚”或信用修复,信用豁免更强调“事前包容”和“过程纠错”,为经营主体的轻微失信行为提供缓冲期,引导企业主动合规,减少小过失对企业信用的长期影响。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1-27
  •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开了一批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相关建议,以及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相关提案的答复文件,内容涉及《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绿色农业保险完善、农业用工保险规范等关键领域,明确了多项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向。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保险相关政策也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对于农业保险情况和规律的把握,需要一个积累评估过程。关于修订《农业保险条例》事宜,各方已多次开展座谈研讨,后续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相关实践探索。有的保险公司引入“3S”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基于移动互联基础,综合运用航天卫星遥感、航空无人机、地面人工调查和移动信息采集等新技术手段,打造高效精准、互联互通的农险承保理赔数据资源和技术架构。但中小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为薄弱,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升科技赋能成效。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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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救助立法的重要目的,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并对“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表述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修改为“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对表述顺序作了调整;同时,将“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修改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移入第三条第一款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一审稿第二章“救助对象和内容”主要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具体措施,第五章“救助管理和服务”主要规定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措施,建议对这两章的章名作出修改,更准确体现相关章的主要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将第二章和第五章的章名分别修改为“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监督和保障”。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救助工作在审核、公示等环节需要收集、使用大量个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建议进一步加强关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如下完善:一是将草案一审稿第六十七条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移至总则并修改为:“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根据“必要”原则,将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三是增加规定泄露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草案一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将确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此,草案二审稿将“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修改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开展探索,建议对服务类救助作出专门规定,为其发展完善提供法律支撑。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社会流动渠道”的精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目前有的地方允许当地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申请有关社会救助,建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作出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草案一审稿第七十五条对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及其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司法救助不属于社会救助,但实践中有的人员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给予兜底保障,建议对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将本条移至第二章并修改为:“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3-02
  • 为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更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特别针对滥用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恶意索赔行为,确立了精准打击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规则,旨在震慑经营者违法行为、激励公众参与监督。但这一规则却被一些“职业打假人”异化为牟利工具,使得恶意索赔乱象滋生。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与电子伪造技术的发展,恶意索赔手法层出不穷。从在食品中夹带异物、用假货掉包,到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信息,乃至纯粹捏造事实,恶意索赔行为已演变为有预谋的欺诈。更有甚者,有的投诉人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通过反复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程序对经营者施加压力,索要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其性质已涉嫌敲诈勒索。某地曾披露过一组数据:7500名“职业索赔人”一年内在当地发起了25万件投诉,单个电话号码的年度最高投诉量达3800次。海量的恶意投诉既挤占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也会导致监管热线不堪重负、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被堵塞,更让广大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商家耗费巨大精力应对无端指控,蒙受经济、商誉等多重损失。面对这一挑战,《办法》从树立基本原则、完善投诉受理范围、打击违法索赔等维度构建了恶意索赔治理框架。《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须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第十七条进一步列举了“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多种情形,如购买数量次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短时间内大量集中投诉、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等。这不仅从法律层面清晰区分了“消费者”与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而且为识别滥用投诉机制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在源头过滤非正当诉求,避免行政、司法资源被不当消耗。尤其是《办法》第四十二条将“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及“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明确列为规制对象,并明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该条款意味着相关主体实施恶意索赔的后果不再仅是被驳回投诉,而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传递了“真打假受保护,假打假必被究”的明确信号。同时,该条款将监管介入门槛设定为“发现”或“涉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营者面对“夹带”“掉包”等隐蔽行为时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有助于诚信经营者及时获得法律救济与保护。由上可知,《办法》不仅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市场治理的痛点、难点,而且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但若要更加有效治理恶意索赔现象,则还需要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互联网平台掌握原始日志、物流轨迹等海量数据,在技术上有能力成为识别异常行为的“第一道过滤器”。在实体层面,平台应将“欺诈”“敲诈勒索”的核心要件写入用户协议与平台规则,实现平台自治与公法责任的衔接。例如,通过分析索赔金额是否远超损害赔偿上限、是否隐含“不给钱就给差评或进行投诉”等要求、是否在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服务、同一类问题集中投诉等,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在程序上,平台可将《办法》确立的规则嵌入现有处理流程,对高风险投诉启动由平台、商家及消协等多方参与的快速核查机制,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为后续执法司法部门介入提供支持。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可探索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平台企业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响应机制,形成“从预警、核查到移送、惩戒”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总而言之,《办法》积极回应了市场治理需求,力求通过划清维权与滥用权利的边界,遏制恶意索赔现象的蔓延,净化市场环境。当然,《办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法律的严格执行、配套细则的完善、平台责任的落实以及社会诚信的共建。而构建一个让诚信经营者安心经营、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市场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秩序,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1-29
  •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管理规定》的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清单动态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当前,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在促进和便利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禁而不止、电商平台合规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网店对产品质量把关不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亟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供给,夯实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基础。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工业产品,《管理规定》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明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完善网售产品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明晰监管要求,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管理规定》提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记者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也是对早前一年总局印发的关于指导督促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进一步落实细化。明晰责任义务《管理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履行产品信息展示、协助召回等义务。为保障消费者线上购物知情权,《管理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等信息。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管理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义务也有明确规定。《管理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成熟的质量管控措施,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审查、赋码核验、抽样检测等经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总结提炼,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质量安全责任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重点工业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能够完整展示平台内经营者按照《管理规定》要求披露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加大监管力度网络交易深度融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从日常购物到服务消费,从传统电商到直播带货,线上消费早已不是补充选项,而是成为亿万群众的主流选择。但与此同时,行业快速发展难免出现一些质量痛点:部分网售产品货不对板、线上服务标准不一、直播带货选品把关不严等问题,既影响着消费者的体验感和安全感,也制约着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期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加大了对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及安全效能的监管力度。就在《管理规定》发布的不久前,由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很多创新性举措来解决网售产品质量优劣不一的问题,具体包括:推动供应链质量协同,推动线上线下产品同标同质,支持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等新型制造模式,让制造跟着消费走;创新质量管理模式,鼓励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系统性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引导平台算法逻辑向优质侧重,推进产品质量分级试点,设立质量分级专区,使质量变流量;强化新业态引导,要求直播电商加强直播营销人员质量管理培训,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和培训机制,从源头提升供给质量。而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管理规定》,则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及监管实践探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1-20
  •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曾经,不少群众因事项不在法定援助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如今,这一困境将随着一部条例的实施得到有效破解。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这部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扩大了援助覆盖面,优化了服务流程,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真正做到了应援尽援。正如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徐云所言:“这次修订不仅是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关键举措,更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盼的庄严承诺。”云南省法援工作迈入新阶段据介绍,《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2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为法援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实践深化,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多元,原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有“修正补缺”的必要。“此次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做好上下位法衔接的法定要求,也是云南省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破解工作发展难题、推动法律援助扩面提质的务实之举,标志着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新阶段。”徐云表示,新《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法律援助的公共法律服务定位,强化了政府主导责任,扩大了援助覆盖面,优化了服务流程,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将“应援尽援”落到实处新《条例》的温度,首先体现在事项范围的显著扩容上。过去,部分群众因事项不在法定援助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新《条例》明确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民生关切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一变化并非纸上谈兵,而是源于真实的社会需求。2024年,云南某地某建筑工地的32名农民工因包工头失联,导致数月工资无着落。因缺乏劳动合同,他们一度陷入维权困境。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旧规难以受理,最终通过多方协调才得以解决。新《条例》施行后,此类“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将被直接纳入援助范围,农民工只需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即可获得专业律师帮助,维权时间将大大缩短。“这样的扩容让法律援助从‘救急难’向‘解民忧’全面延伸。”云南民族大学法学学者于涛博士说。更令人动容的是,新《条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无微不至。它明确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人格权益、见义勇为者主张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家暴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五类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对社会正气的有力褒扬。新《条例》施行后,见义勇为者将无需再为经济状况证明而奔波,可直接获得无偿法律服务,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于涛表示。服务流程高效便捷一套机制的治理效能如果说扩大范围是“开源”,那么优化程序就是“提效”。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便民高效”原则贯穿始终,力求让群众少跑腿、快办事。经济困难标准的调整,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各地认定经济困难标准不一,群众常感困惑,原《条例》依据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数执行,相对固化。新《条例》统一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标准为依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彻底解决了“同城不同标”的难题。在办理时效上,新《条例》重申了“7日内完成审查、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硬性要求,并优化申请核查方式,支持多渠道申请,推行信息共享核查、实地核查、诚信承诺相结合的模式,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减轻群众负担。更为关键的是,创新建立了“先行援助”机制,对时效即将届满、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或可能激化矛盾的紧急情形,允许先行提供援助,事后补办手续。“这一条款极具现实意义。试想,在一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欲转移财产,若按常规流程申请援助,可能错失保全良机。新机制下,另一方当事人可立即获得律师帮助,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云南航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坤说。新《条例》还着力打通部门协作的“任督二脉”。它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并建立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例如,在各级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专业律师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将矛盾化解在法治轨道内。“这种模式,可有效减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1-14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修订仲裁法”)落地在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1+1+N”仲裁规则体系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套凝聚北仲三十年制度建设的智慧之作,既是对新修订仲裁法立法导向的精准衔接,更是北仲立足全球经贸格局、为经营主体提供全场景争议解决服务的规则工具箱,是北仲仲裁规则体系在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一、双向赋能:本土深耕与国际接轨协同发力 作为“1+1+N”体系的核心支柱,《国内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规则》双向赋能,分别聚焦本土需求与跨境场景,实现专业效能的精准释放。 (一)《国内仲裁规则》本土焕新:更高效、更贴合、更诚信《国内仲裁规则》深度扎根中国法律文化与商事实践,直击本土争议解决痛点,以程序优化与技术赋能提升服务质效。在程序设计上,《国内仲裁规则》重构“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条款,取消阶段限制、细化操作要点;新增“变更当事人”“重新仲裁”规则,明确“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情形,打通程序双向转换通道,全面衔接新修订仲裁法程序保障要求。在效率提升上,《国内仲裁规则》放宽多合同合并条件,简化请求变更流程,优化组庭程序,新增专家制度;确立“电子提交、送达优先,电子签名等效”原则,构建全流程电子化机制,让争议解决更便捷高效。在公信力建设上,《国内仲裁规则》专门增设“诚信仲裁”条款,防范代理人与仲裁员利益冲突,规范回避申请与权利行使,从源头筑牢仲裁公正根基,呼应新修订仲裁法提升制度公信力的核心导向。(二)《国际仲裁规则》全球破局:更接轨、更灵活、更适配《国际仲裁规则》以国际一流实践为标杆,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高认可度的程序指引。《国际仲裁规则》深度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框架,覆盖“国际因素”争议及涉港澳台案件,支持临时仲裁管理与多适用法兼容,秉持“尽可能让仲裁协议有效”原则,管辖权异议期限与国际接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自主权。在灵活性上,《国际仲裁规则》提供仲裁示范条款指引,放宽多合同、多方仲裁限制,允许合并“同一交易链”争议、追加关联合同及当事人,明确合并与案件协调机制。在程序效能上,《国际仲裁规则》缩短答辩及反请求期限,赋予仲裁庭请求变更处理权,参照《示范法》完善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程序;新增专家制度与仲裁庭指定专家条款,明确电子提交、线上开庭等技术手段效力,增设信息安全保障条款。同时,《国际仲裁规则》将保密原则纳入总则,强化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推出多语种版本降低适用门槛,规范仲裁员中立独立义务与责任豁免,全方位接轨国际惯例,为跨境贸易、投资纠纷提供各方信赖的“程序手册”。二、多维延伸:专业定制覆盖全场景争议“1+1+N”体系中的“N”,是北仲深耕细分领域的专业延伸,也是回应新型争议的创新实践。“N”系列特别规则与两大基础规则协同发力,针对特定领域或特殊程序的争议特点,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彰显北仲对市场需求的敏锐捕捉。在程序创新方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调仲结合”模式推动纠纷柔性、快速化解,配套特别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聚焦工程项目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行业特性,提供全流程争议解决指引,助力工程领域高效定分止争。在专业领域方面,《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为跨境投资争议提供专业化程序支撑,《证券期货仲裁规则》精准对接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需求,实现金融领域纠纷的高效处置。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全新制定的《数字经济仲裁规则》于1月1日起同步施行,专门聚焦数据、数字资产、数字技术等引发的新型争议,以专业规则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未来,“N”系列特别规则将保持开放拓展属性,持续覆盖更多细分行业与场景,呼应新修订仲裁法为特殊领域仲裁预留发展空间的制度设计。仲裁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北仲坚持“规则创新+全球布局”的双轮驱动,已先后设立中亚分会、香港中心海外分支机构,构建起辐射全球的国际争议解决网络。本次“1+1+N”规则体系的施行,以“基础规则+专业模块”为核心的灵活架构,既覆盖了从传统商事到数字经济的全场景争议需求,又通过全球布局实现了规则效能的跨境延伸。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1-06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日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其中,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拟提交三次审议。黄海华介绍,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和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10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至此,生态环境法典各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按照工作安排,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黄海华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作了以下修改:第一编总则:一是进一步总结和体现司法实践成果,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能做进一步补充完善。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增加信用修复的内容。三是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强化监管。第二编污染防治:一是完善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规定。二是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三是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增加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内容。第三编生态保护:一是增加有关科学开展生态保护活动的规定。二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深海极地考察、防沙治沙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是引导解决“人兽冲突”问题。四是增加农业节水方面的规定。五是总结防沙治沙成功经验,巩固实践成果。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一是充实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发展循环经济有关制度措施。三是进一步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四是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制度措施。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一是增强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协调性。二是进一步补充相关法律责任,体现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严密性。三是完善有关处罚措施,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四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五是进一步完善草案体例结构和衔接性规定,保障法典有效实施。

    专栏 立法研究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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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车在路上,万一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除了心急,很多车主还担心:救援车多久能到?收费会不会“随口要价”?遇到纠纷找谁投诉?针对这些困扰市民的“烦心事”,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近日正式印发《南京市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南京首次针对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新规“新”在哪?市民将感受到三大变化变化一:救援收费更透明,消费前心里有底据了解,《办法》共24条,从企业资质、人员培训、设备管理、收费公示到信用监管,为清障救援行业立下了明确“规矩”。以前遇到事故,车主往往被动接受救援服务,对价格心里没底。《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清障救援企业必须在对外服务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清障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救援前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约定拖运目的地、费用构成、双方权责,救援后应规范提供合法票据。变化二:从业人员更专业,救援效率有保障救援等半天不来?来了操作不规范?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对企业资质和人员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企业自有清障车不少于5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九条: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考核,鼓励考取技能等级证书。第十条:企业安全员需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变化三:投诉处理更清晰,三个部门“对号入座”遇到问题该找谁?《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投诉受理分工:涉及救援价格、不正当竞争等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涉及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涉及道路行政清障行为 由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收到投诉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高速公路救援也将更“透明”对于经常跑高速的车主,第十八条特别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自有道路救援系统数据接入“阳光救援”服务平台,实现救援车辆位置、救援进度等可查询。信用监管:服务好不好,信用“说了算”《办法》还引入了信用管理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归集清障救援企业的履约信息、资质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好的企业受激励,服务差、被投诉多的企业将面临失信惩戒。为何要出台新规?随着南京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救援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此前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行业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救援效率和市民满意度。此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行业监管空白。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新规,让每一位驾车人在南京遇到困难时,都能享受到规范、透明、高效的清障救援服务。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3-09
  • 日前,记者从西藏林芝市2026年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2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九条,采用条款形式,聚焦民宿产业发展中的促进、规范、监管与服务核心环节予以规范。其中:第1至3条,开宗明义规定立法目的、民宿定义及规模认定标准等,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第4至6条,健全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民宿发展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法定职责;第7至15条,系统构建促进与保障机制,提出编制民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优化民宿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理流程,建立民宿等级评定与区域品牌培育推广机制,强化民宿经营、管理及文化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合法住宅发展民宿等;第16至29条,强化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规范民宿建筑结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服务收费等经营行为,设定明确标准与要求,明确民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信用信息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消费纠纷处理等多元监管机制,依法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条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林芝实际制定。《条例》的制定过程历经了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多轮审议修改,确保了条款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据悉,林芝市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民宿产业发展迅猛,成为重要的富民产业。通过制定该《条例》,将文化旅游发展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有利于适应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服务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破解民宿产业发展瓶颈,切实为林芝市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2-09
  • 日前,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公告》。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逾期信息不予展示,此次修复旨在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征信权益。该政策对适用对象及条件作出清晰界定。在逾期产生时间方面,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助学贷款逾期信息;逾期金额方面,单笔助学贷款合同累计逾期本息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还款条件为单笔助学贷款合同逾期本息已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在实施时,一次性信用修复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实施,个人无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统一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逾期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要求的逾期记录将不再展示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征信报告更新时间方面,对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已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对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含)之间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还款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逾期信息。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国银联云闪付、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App等官方平台查询本人征信报告,确认符合政策的逾期信息是否已不再展示。符合修复政策的逾期记录修复后,征信报告中“还款状态”将展示为正常,“逾期金额”将展示为0。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温馨提醒,助学贷款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时,务必提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国家助学贷款App等确认应还款金额,逾期金额以系统显示为准。同时,要按照系统显示的应还逾期金额足额还款,避免因还款金额错误、少还漏还错过一次性修复政策。还款操作完成后,需登录上述系统查询是否还款成功,避免因互联网平台延迟划扣、银行卡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还款失败。如还款失败,应再次进行还款操作,或联系95593客服热线寻求帮助。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含)。为避免出现因每月底助学贷款结息、互联网平台延迟划扣等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借款人需高度关注、合理安排还款时间,避免错过政策有效期。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1-28
  • 近日,《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该文件从土地保障、规划设计、住房品质等八方面精准施策,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土地供应方面,银川建立住宅用地评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明确“带押过户”等适用情形,盘活闲置土地与停工项目,提振开发企业投资信心。住房品质提升是重点举措之一。银川将出台专项管理措施,优化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指标与面积计算规则,推动适老化、适儿化设施建设及绿色智能转型,同步编制“好房子”建设评价导则,推动住宅从“重数量”向“重品质”转型。公积金政策方面,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额外上浮30万元,退役军人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倍数限制且上浮20%。同时,银川拓宽贷款申请资格、使用范围等,支持直系亲属购房使用,延长贷款年限至女性63周岁、男性68周岁,优化“商转公”机制减轻月供压力。相关部门还将重拳整治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乱象,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1-19
  •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日前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17条,立足海南实际,聚焦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先行先试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三医”之间相互协调、协同合作新格局。《规定》提出,建立信息联通、监管联动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要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构建“三医”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压实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主体责任,突破“三医”各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限,实现部门间高效、互通、共享的协同合作。明确职责分工,要求“三医”部门加强各自领域信用监管的统筹协调,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多元共治、通力协作的工作合力。此外,《规定》创新设定医疗医保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根据上位法,重点聚焦医疗服务、医保基金、医药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监管领域,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医疗医保医药突出问题,细化充实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形,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规定》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诊疗活动、医德伦理、前沿技术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保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医保基金使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为落实国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有关要求,《规定》率先将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欺诈骗保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卫生或者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纳入医疗卫生、医药领域协同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比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年公示期和公示责任部门,并对公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及重新计算情形作了规定,提高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可操作性,确保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过程公开透明。针对加强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管理,《规定》优化落实联合惩戒工作的机制,创设失信惩戒措施列明、反馈实施联合惩戒情况等制度措施。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的相关惩戒措施,除各部门依法采取的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以外,细化补充了不适用便利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联合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失信惩戒的限度,强调采取轻重适度的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据了解,《规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行业惩戒措施,加强行业自律。规定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的情形及具体操作流程,规定除法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以外,公示期届满时应当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撤销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作出列入决定部门的主动撤销义务。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并对信用修复的职责、程序等作了规定,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1-12
  • 近日,天津市司法局制定《天津市公证行业服务效能综合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快推进天津公证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据了解,该《办法》为全国首个省级公证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共包括六章二十四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对象、遵循的原则、等级指标及评价周期。第二章评价内容,明确了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第三章评价程序,明确了评价工作步骤、评价结果异议处理方式、直接确定为C级和暂不予评定等级情形。第四章管理措施,明确了不同等级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了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和途径。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主体和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办法》是天津公证行业落实司法部“公证规范优质”行动的最新举措,通过设置公证重点工作等指标,量化评分、分级监管、联合奖惩等机制,创新行业监管方式,维护公证公信力根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注入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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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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