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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  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  (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  (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  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  (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  (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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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15
  •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项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固定为一年。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相统一。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结合《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综合考量。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将获取的《专项信用报告》纳入案件证据材料,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且符合法定“首违不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阶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信用代证审查结果;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信用状况采纳情况,确保程序透明。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审核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违法行为是否清晰,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同步核查信用代证查询的及时性、信用状况认定的准确性、自由裁量的合法性。  第八条  严格落实异议处理机制,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实际,对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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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9
  • 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26〕3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以下简称“信用账户”)是指有培训需求、符合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获得用于抵扣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的费用兑付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下同)负责对信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作为信用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学员信用账户的台帐建立、资格审核、信用额度授予、培训补贴兑付审核。  第三章  授信对象及兑付标准  第四条  建立信用账户并利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方式适用于符合《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  第五条  信用额度及兑付标准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对应培训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实行1次信用兑付,累计不超过3次。  第七条  信用兑付跨年度的,在兑付成功当年不再授信。  第八条  报名后无故不参训的,信用额度自动清零,且当年不再授信。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授信申请。培训对象在培训开始前填写《个人信用账户申请表》(附件1)、《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附件2),签字承诺信息真实有效;定点培训机构核实学员身份资格,以班次为单位填写《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附件3),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提交开班申请,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纸质开班资料一并报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授信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对学员身份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完成开班申请审核确认,开班申请通过即授信成功。  第十一条  信用兑付。培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于12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兑付申请。补贴资金拨付完成后,即完成本次信用兑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仅规范信用账户兑付相关操作,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补贴申请、监督检查及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上级部门对就业创业培训或信用支付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表  2.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  3.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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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8
  • 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2)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玉环市职业卫生健康协会理事成员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上述三类测评表分别取平均值,依顺序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测算后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四、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较差)、E(差)共五个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等级,≥80分且<90分为B等级,≥70分且<80分为C等级,≥60分且<70分为D等级,<60分为E等级。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警示约谈的;  3.其他情况。(如评定表中服务对象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视情节而定),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每警示约谈2次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3.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1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1例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4.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4.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5.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健康玉环、玉环疾控微健康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信用等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A级、B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C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此约谈不纳入第四点等级划分评价事项),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D级、E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3.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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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9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  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托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记录及归集  第七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包括人社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主要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  人社内部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调解仲裁等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记录、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的工资支付、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使用童工等信用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发现、核查及处理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见附件1),记录和归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标识管理。  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域因劳动用工行为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  工会、法院、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单位产生的外部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渠道归集。  第九条  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保护有关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标。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中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节区分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类,设置不同分值和不同修复前置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扣分,较轻、较重、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本评价年度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或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为A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若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没有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C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D级。D级在本评价年度,通过信用修复后,评价等级结果可以调整为C级,但不得调整为A级或B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以正式、权威的文件、协议、承诺、记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计分依据。异常名录和其他部门优良信用信息,以共享部门认定信息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衔接。  经营主体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和金额与计分标准不完全匹配时,按照从轻原则,就低不就高;同一违法行为,多批人次的,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D级: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  (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要情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校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全省互认。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经营主体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见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见附件4)。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人社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较轻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较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公布,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条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公示,主动公示A级,逐步公示B、C、D级。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就业、社保、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版块,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分类监管。  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按产权关系及级次推送给控股股东,其评价结果因拖欠工资被扣分的,作为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一)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经营主体评价为B级的,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经营主体评价为C级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记录的失信信息未修复的,要求修复后再予推荐。  (四)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存储、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案件供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该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劳动保障信用报告(见附件5),推动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在市场交易、信贷融资、表彰奖励等领域互认。联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时,同步告知相关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做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等失信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复,修复材料和有关程序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后或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部门网站、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等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信息。  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直接定级为D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一)未按要求记录、归集、公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  (二)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泄露、窃取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另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从其规定,其结果共享至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三十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8〕38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监管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3.异议复核申请书        4.异议复核意见告知书        5.劳动保障信用报告

    专栏
    2026-05-27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或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内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上传失信行为已纠正、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依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专栏
    2026-05-19
  • 共:199条